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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印发《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印发《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义教党委〔2006〕8号
作者:jhp    文章来源: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4    

义教党委〔2006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现将《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并结合学校师德建设规划认真付诸实施。

附: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义乌市教育局委员会

2006519

 

 

 

 

 

 

 

 

 

 

 

 

 

主题词:师德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金华市教育局,义乌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教科工委,市信息中心、文查中心,市教育工会,童香娣、陈秀仙、张荣山、骆亘同志。

 


  义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9印发

 

 

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我市新时期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师德建设的内容、要求、途径、办法等,推动我市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贴近学生,使师德建设更加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我市师德建设的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象为本市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主动的学习政治理论,努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和思想;不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与活动。

第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七条  注重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以无私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学生树立楷模。

第八条  尊重每位学生,赏识每位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不以简单、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侮辱、讥讽、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以正确合适的方式引导学困生进步。

第九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努力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学生的侵蚀和影响。结合教学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主动热情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学十认真”。充分备课,认真讲课,热情答疑,及时反思,按时改作,力求轻负担高质量,不以牺牲学生身心健康为代价的加班加点和“题海”战术。

第十一条  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实现专业自主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形成自身教学特色。

第十二条  保持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教育研究,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与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不参与经商办厂等和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沟通,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大力倡导无偿辅导学困生,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家教;不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不以教谋私,不向学生索取财物,不收受家长的礼品和礼金。

第十八条  生活方式健康,仪表端庄大方,衣饰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途径和方法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成立以局党委书记(或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义乌市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导工作。各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政工等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党支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日常工作;工、团、妇等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深入开展师德群体创优工作,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师德优良集体和师德标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师德建设工作中提倡自省和自修,经常性地检点自身并成为每位教师的自觉行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个人档案,定期对教师师德状况作动态分析,及时调整师德建设内容、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师德监督电话和信箱,聘请行风监督员,接受学生和家长的投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师德评价机制,采用教师自评互评、学校评、家长评和学生评相结合的办法,把评价结果运用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聘用晋级等工作中。

第二十六条  师德建设成效列入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师德建设实施细则,明确今后一段时间本单位师德建设重点与要求,制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奖惩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对师德优良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教育局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群体师德创优先进集体;

(二)经市教育局认定在师德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或市教育局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义乌市及以上师德标兵的;

(二)被广大师生及社会一致好评的;

(三)经市教育局认定,在师德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被社区广为称赞的;

(六)其他需要奖励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由市教育局予以惩戒:

(一)      师德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在师德建设上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      师德评估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由学校或市教育局予以惩戒:

(一)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或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中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度带生、非法办班、强制带生、向家长索要礼物等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影响学生身心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学生的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言行和思想的;

(六)工作时间参与经商、办厂等和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七)参与贩卖黄色音像制品或书刊、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等活动的;

(八)在考试、职评、成果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师德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的惩戒方式:摘牌、撤销荣誉、通报批评等,追究相关人员纪律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个人的惩戒方式:撤消荣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高职低聘、限期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等。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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