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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试行) | |||||
作者:jhp 文章来源: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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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裁判员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 裁判员工作规范 第四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五章 裁判工作器材和用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短距离无线电测向裁判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制定。 第二条 制定《短距离无线电测向裁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比赛有法可依,保证“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执行,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和比赛成绩的真实性。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短距离无线电测向裁判法》。 第四条 应届竞赛的组织委员会具有《短距离无线电测向裁判法》的监督、检查权;应届竞赛的裁判委员会具有执行权。裁判委员会在不抵触竞赛“规则”、“规程”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事项,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第五条 裁判员应严格履行《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法。 第二章 裁判员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竞赛设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设置秘书组、起点裁判组、场地裁判组、终点裁判组、成绩统计裁判组、测向机制作评比裁判组,各组分别设裁判长、副裁判长。 第一节 总裁判长 第七条 受聘于竞赛主办单位。遵循竞赛“规则”、“规程”及“裁判法”,全面领导应届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八条 接受组委会领导,执行组委会有关决定。将裁判委员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提请组委会讨论。协调裁判委员会与组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关系,理顺各个竞赛保障环节的工作秩序,保证安全、交通、食宿、宣传等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视情况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和通知。召开裁判员和教练员联席会,说明和解答有关竞赛规定。 第十条 审定隐蔽电台裁判长提交的竞赛场地预选方案、布台方案、实施计划;审定成绩统计裁判长提交的运动员过台记录方式、实施计划及各裁判组对于竞赛的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裁决竞赛中的犯规行为、处理经秘书长受理的代表队提出的有关犯规情况及对裁判工作的申诉和意见,对较严重的犯规和申诉可召开裁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裁决。 第十二条 竞赛时主控起点联络台,全面调控裁判工作网络,指挥竞赛进行;做出因天气等恶劣原因延迟、中断、取消比赛的决断。 第十三条 审核、签署、发布(或授权发布)竞赛成绩。审核、签署运动成绩证明单。 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根据总裁判长指示完成分管工作;组织各类人员按时到达赛区;指挥起点向终点的转移;必要时可兼任裁判长职务。 第二节 裁判秘书组 第十五条 负责裁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协调各裁判组与组委会各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十六条 接受代表队报到、进行运动员资格审查、分发竞赛文件、号码布、竞赛卡片(指卡)等竞赛用品。 第十七条 接收、检查、分发、收集(比赛结束,必要回交的)各裁判组使用的器材用品。 第十八条 编印秩序册、成绩册;填写运动员成绩证明单。 第十九条 向组委会竞赛组提供获奖名单,督促奖状书写、锦旗制作、奖杯制作。协助组委会有关机构组织发奖仪式或闭幕式。 第三节 起点裁判组 第二十条 起点裁判长: (一) 领导起点裁判组全面工作,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和训练。 (二) 申领、落实、检查、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用品,分发给有关裁判。 (三) 根据需要向总裁判长提出手工抽签方案、出发方式,经确认后组织实施。 (四) 使用手工抽签时,于竞赛前组织各队教练抽签,排列运动员出发顺序表,交总裁判长审签后印发。 (五) 竞赛前勘察起点位置,提出起点地区布置方案;竞赛时组织起点地区场地布置。 (六) 运动员进入预备区后,负责点名、宣布规定时间、出发间隔时间、各组别找台数及台号、找台顺序、终点位置、终点是否设信标台及其他竞赛规定和注意事项,重要事项以通知牌方式公布。 (七) 组织校波。 (八) 确定运动员出发时间,并向终点报告;组织运动员出发。 (九) 与工作人员合作、妥善组织参观人员活动;确定起点向终点转移时间,集合转移的各类人员,并及时报告终点。 (十) 监督起点地区代表队犯规情况。 (十一) 及时向终点报告起点退赛运动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记录裁判员:监听、记录隐蔽电台工作情况。故障记录始止时间精确到秒,并以最快速度通知隐蔽电台。 第二十二条 预备区裁判员:纠察预备区犯规行为、运动员检录、填写计时卡片或组织指卡清零。 第二十三条 发令裁判员:划出起点出发线和跑道终端线,并设置终端旗、跑道标志带;检查出发运动员号码,组织使用“指卡”出发的计时,负责发令;监督运动员出发后犯规行为;将退赛名单及时报告起点裁判长。 第四节 隐蔽电台裁判组 第二十四条 隐蔽电台裁判长: (一)与总裁判长共同选择、查勘竞赛场地。提出多于竞赛需要的竞赛场地预选方案交总裁判长审定。 (二)选择起、终点:根据参加比赛的规模、人数及车辆情况和竞赛所需要的区域、路线设计要求,选择起、终点位置。起、终点要考虑到电源、厕所等。 (三)制定布台方案、提出规定时间提交总裁判长审定。 (四)经总裁判长同意,向起点裁判长提供标有起、终点位置的竞赛地图及必要说明,向终点裁判长提供本场竞赛各组别运动员的过台样本资料。 (五)负责隐蔽电台按时到位。及时沟通各隐蔽电台间的联系,掌握各台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各隐蔽电台出现的问题。 (六)记录运动员在竞赛场地中的犯规情况; (七)指挥撤收隐蔽电台;组织场地裁判员并协调工作人员寻找“丢失”的运动员。 第二十五条 隐蔽电台副裁判长: 一、根据隐蔽电台裁判长的布置组织本组裁判员的学习、训练。 二、申领、检查本组需要的各类器材、用品,分发给各隐蔽电台。 三、根据场地裁判长安排送台、撤台、排除电台故障。 第二十六条 隐蔽电台裁判员 一、检查分管器材,保证完好。熟练使用发信、指卡座等设备和计时、作印等工具。按当场竞赛规定完好无损带到赛场。 二、准确到位,按要求架设隐蔽电台。注意运动员和电台的安全。台号明显,电台位置与点标及运动员过台记录器具之间的距离保持在2米以内。 三、保持与场地裁判长联络畅通。按要求发出信号,注意监听、迅速排除故障; 四、按要求做好运动员过台记录;监督、记录运动员犯规行为;收留超时和退赛运动员,根据裁判长指示追寻“丢失”运动员的去向。 五、按指示撤收电台。 第五节 终点裁判组 第二十七条 终点裁判长: (一)申领、检查、终点所需各类器材、物品,分发给有关裁判员。 (二)组织终点裁判学习、训练。 (三)验收运动员过台记录、到达终点时间,并将结果转送成绩统计裁判长。 (四)组织终点区域布置,架设信标台,并保证其正常工作。 (五)随时保持与起点及各隐蔽电台的联络畅通,掌握运动员出发、退赛、到达情况。 (六)妥善安排各类人员到达终点的秩序,集合各类人员准备返回驻地。 (七)记录终点地区运动员的犯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终点副裁判长:遵照终点裁判长安排进行工作;主要责任是组织准确记录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计时裁判员:准确记录运动员通过终点线时间,确认无误,将资料报送终点裁判长。 第三十条 过台记录审验裁判员:根据场地裁判组提供过台样本资料, 审验运动员的过台记录,确认无误,将资料报送终点裁判长。 第三十一条 监督裁判员:落实终点跑道设置,监督、纠察运动员终点犯规情况;保持信标台正常工作。 第六节 测向机制作评比裁判组 第三十二条 制作评比裁判长: (一)根据比赛规模、人数提出竞赛器材、用品的名称、数量及需要的教室和监场裁判员的数量; (二)申领、检查、制作评比需要的各类器材、物品,分发给有关人员; (三)编写制作评比场地规则,并组织监场裁判员学习; (四)编排装机教室位次、安装电源插板、落实安全措施; (五)准备装机配件; (六)组织人员进行评比、排出获奖运动员名单,转送成绩统计裁判长。 第三十三条 制作评比裁判员:学习、了解制作评比的有关规定,并于本场地向运动员宣布、遵照裁判长统一口令,开始本场地制作竞赛;负责登记本场地运动员装机时间;收集、整理装机套件;按规定汇总给裁判长。 第七节 成绩统计裁判组 第三十四条 成绩统计裁判长: (一)根据本次比赛运动员过台记录的方法提出成绩统计需要的设备、器材、物品。 (二)申领、检查、分发本组成统需要的各类器材、物品。 (三)组织计算机抽签,编排出发顺序表,交裁判秘书长印制、分发。 (四)准确、无误统计竞赛成绩,交总裁判长签署后公布;向总裁判长提供获奖名单。 (五)组织编印成绩册,交秘书长印发。 第三十五条 成绩统计裁判员:根据裁判长布置,录入竞赛有关资料;负责现场成绩公布。 第三章 裁判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竞赛场地: (一)选择在原野、公园、较大的校园,覆盖较好,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 (二)竞赛场地包括起点、场地、终点三部分;起、终点位置可以靠近。 (三)起点地区: 1、预备区:有围墙,或用标志带圈定,严格限制各类人员外出。 2、工作区:指卡清零、发放地图、填写卡片;监听、联络区域。 3、出发区:“测向起点”横幅、出发圈、起点跑道、跑道终端线;设置的标志带、标志旗。 4、参观区:以标志带圈定。 (四)场地: 1、隐蔽电台设置距起点与各台及各台直线间距为30—200米,并应互看不见。 2、点标及运动员过台记录器具距隐蔽电台2米以内,点标悬挂高度03-1.5米。 (五)终点地区: 1、引导区:信标台架设点、跑道入口、标志带牵引的跑道、终点线。 2、工作区:记时(终点指卡座位置)、验卡区域。 3、成统区:有电源的工作地点、成绩公布处。 4、运动员休息区:围墙内或以标志带圈定。 第三十七条 发信器材: (一)80米波段:发射功率0.3—1W;发信频率在3.5—3.6MHz的范围选定;频率间隔不低于10KHz;采用水平平面无方向性直立天线,发射垂直极化波。 (二)2米波段:载波功率0.1—0.5W;发信频率在144—146MHz的范围选定;频率间隔不低于50 KHz;发射垂直极化波,采用400—1500Hz的音频进行脉冲调制。 第四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运动员犯规视情节给以警告、增加测向时间、判少找电台、取消本场竞赛成绩、取消竞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警告:代表队成员包括随队人员违犯竞赛规定,尚未影响本队及他人的运动成绩的行为给以警告处罚。例如,擅离预备区,经纠正及时返回的。 第四十条 增加测向时间: (一)抢跑、未按规定方向出发,增加1分钟; (二)已出发,重返起点地区(进入起点划定标志的各个区域),尚未与任何人接触,增加1分钟; (三)竞赛中有讲话的一般行为,增加1分钟; (四)运动员的号码布、记时指卡或竞赛卡片等竞赛必须用品,被遗忘在住地或带至终点,并在裁判监督下以予协助解决的,增加3分钟。 第四十一条 判少找电台: (一)已出发运动员重返起点预备区与本队接触,判当事者少找1台; (二)运动员的号码布、记时指卡、竞赛卡片、测向机等竞赛必需用品,被遗忘在住地或带至终点,在裁判认可情况下予以解决的,判该运动员少找1台; (三)运动员在竞赛中造成隐蔽电台故障、损坏过台记录器具等,判少找1台或数部电台; (四)运动员在竞赛中有涉及电台方向的言行,判当事者少找1台; (五)运动员在竞赛中互相提供器材或技术等方面的援助,判当事者少找1台; (六)竞赛卡片作印无法辨认,不计该台成绩;指卡记录失误,未申领裁判证明或未能自己将成绩证明带至终点者,不计该台成绩; (七)非运动员本人直接获取过台记录,所寻找的隐蔽电台均为无效台。 第四十二条 取消本场竞赛成绩 (一)运动员在竞赛中丢失号码布、记时指卡或竞赛卡片; (二)运动员在竞赛中使用交通工具; (三)运动员使用与本场竞赛项目不相符的测向机; (四)运动员与报名时的参赛项目、组别不符; (五)运动员违犯竞赛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竞赛成绩。 第四十三条 取消竞赛资格: (一)运动员没有佩带大会颁发、确认(确认标准:尺寸、字体、颜色一致)的号码布; (二)在分年龄组的竞赛中,不符合年龄标准或慌报年龄,弄虚作假者; (三)运动员在竞赛中破坏、伪造竞赛器材、用品; (四)代表队成员提前进入竞赛场地,为参赛运动员打下埋伏,窥探“布台”等相关信息,取消全队竞赛资格; (五)退赛运动员擅自返回驻地,影响裁判正常工作秩序,取消该运动员上场竞赛成绩或下场竞赛资格。 第四十四条 其他处理规定 (一)由于本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出发,以退赛论; (二)竞赛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可提出退赛,退赛运动员须向就近裁判员报告; (三)运动员号码布、记时指卡、竞赛卡片、测向机等竞赛必需用品,被遗忘在住地或带至终点及其它原因,不能在比赛中使用,视该运动员为退赛; (四)运动员已被检录,因号码布等自身原因影响正常出发,所耽误时间自负; (五)运动员损害群众利益,视情节给以处罚;因纠纷影响竞赛成绩,责任自负,造成经济纠纷的责任由本队负责; (六)起点“指卡”清零和记录出发时间未成功,也未向裁判主动声明,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五章 裁判工作用品 第四十五条 裁判秘书组用品: (一)代表队资料袋(分装秩序册、裁判委员会通知、号码布、参赛证等); (二)办公用品:纸、笔、订书机、胶带、直尺、皮筋、小刀、曲别针等; (三)各种表格及竞赛卡片。 第四十六条 起点裁判组用品: (一)监听用80米、2米波段测向机各2部; (二)联络用对讲机1—2部; (三)电子表或其他记时表5个;发令器1-2个; (四)当采用无线记时方式,备指卡(按运动员人数)、清除器1-2个、起点记时1-2个; (五)区域划分标志牌(预备区、工作区、出发区、参观区); (六)“起点”标志横幅;标志带50—200米、起点跑道终端标志旗; (七)桌子、椅子(视比赛规模准备); (八)手提扩音器1个、记录板1块、太阳伞3—5顶、白灰及划线工具、 (九)太阳帽、笔、文件夹、雨衣等(根据裁判数量),器材包2—3个; (十)各种表格:出发顺序表、监听记录表、犯规登记表、退赛表等。 第四十七条 隐蔽电台裁判组用品: (一)短距离80米和2米波段信号源各10—20部及对应电台台号和工作波段的小点标(5×5厘米); (二)联络用对讲机10—12部; (三)电子表或其他记时表10个; (四)场地记时器或其他打卡、作印器具(按设台数量)及支架; (五)电台防雨塑料布20快(1米见方)、器材包10个; (六)各类设备需要的电池、充电器; (七)雨衣、太阳帽、笔、文件夹、器材包等(视裁判数量); (八)各类表格:出发顺序表、过台记录表、过台证明表、犯规登记表等; 第四十八条 终点裁判组用品 (一)80米和2米波段信标台1—2部; (二)联络用对讲机1台、计时器5个、手提扩音器1个、太阳伞3—5顶; (三)终点标志旗、终点横幅、标志带50—200米; (四)划线用白灰及划线工具; (五)太阳帽、笔、文件夹、雨衣等(视裁判数量),文件包2个; (六)区域划分标志牌(工作区、休息区、参观区); (七)各类表格:出发顺序表、犯规登记表、申诉投诉表、到达终点证明表; (八)桌子、椅子(视比赛规模准备); (九)采用无线记时方式时,需设终点记时器2—4个、读出器1个、微型打印机1—2台(含充电器、配色带、打印纸、连接线、9/25针转换头及外接电池盒等)。 第四十九条 成绩统计裁判组: (一)台式电脑(P500/6.4M 6.4G/24X以上;MIN98系统)2部; (二)手提电脑(含携包及3寸盘)2部; (三)短距离测向成统软件; (四)激光打印机1-2台(含配套硒鼓)、便携式打印机1-2台(含配套墨盒); (五)电脑防雨塑料布、电源插板(4座以上)4个、现场成绩公布板1块; (六)雨衣、太阳帽、各类文具用品; (七)成绩统计表格。 第五十条 测向机制作评审组: (一)高频信号发生器XFG—7型1—2台; (二)测向机制作标志(横幅),每个教室1面; (三)电源插板(3座),数量视参加人数定; (四)档案袋,数量视参加人数定、订书机、计时器每个教室1个; (五)评审表格及文具等; (六)测向机备用元件若干; (七)裁判工作包4—6个。 第五十一条 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有关器材规格、竞赛用有关表格式样以及竞赛场地示意图参照标准距离无线电测向裁判法。 第五十二条 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用表格。 (一)青少年无线电测向竞赛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青少年无线电测向竞赛测向机制作参赛证。 (三)青少年无线电测向竞赛测向机制作运动员更换元器件申请单。 (四)测向机制作评比成绩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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